QBT 5501.5-2020家用电器绿色供应链管理第5部分:回收与综合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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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ICS 97.030 分类号:Y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5501.5—2020 家用电器绿色供应链管理 第5 部分:回收 与综合利用 Green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of household electric appliances—Part 5: Collec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 言 QB/T XXXX 《家用电器绿色供应链管理》分为5 部分: 第1 部分:通则; 第2 部分:采购; 第3 部分:物流与仓储; 第4 部分: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5 部分:回收与综合利用。 II QB/T XXX—201X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及废弃物; ——有待销毁的样机、库存积压品或滞销品; ——储存运输销售维修过程中损坏的产品、零(部)件; ——产品包装物。 4.2.2 应按照QB/T XXXX 建立针对生产企业销售与售后服务环节的以旧换新服务的回收渠道。回收 渠道可以由生产企业自建,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回收商等)建立。回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网点以旧换新回收; ——售后服务回收; ——互联网回收。 4.2.3 应对回收商进行审核筛选、管理与评价,回收商评价指标参见附录A 。 4.3 综合利用 4.3.1 应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企业或列入电子废物拆解 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的企业 (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4.3.2 对处理企业进行审核筛选、管理与评价,确定合作的处理企业。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处理企业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应达到GB/T 32885-2016 中的B 级以上的要求;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及其零(部)件在确保无害化的前提下,应遵循优先再使用、降级使 用到再制造的原则,符合 GB/T 21474 的相关要求; ——处理企业对废弃家用电器的处理要求应符合GB/T 32357 以及HJ 527 的要求; ——处理企业的拆解产物应交付符合环保要求的下游企业进行处理; ——处理企业应建立处理信息记录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4.4 文件 除国家特殊规定情况,文件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6 个月,以确保废弃家用电器的回收与综合利用管 理的有效性及可追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家用电器材料的组成; ——家用电器的拆解指南; ——生产企业与回收商和处理企业关于回收处理的协议; ——合作的回收商和处理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回收与综合利用的管理程序文件以及信息转移文件; ——废弃家用电器回收和处理的记录文件。 4.5 信息 4.5.1 建立回收与综合利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及信息化管理流程,平台应包括回收商与处理企业的回 收与综合利用信息,并且平台应与物流、销售、售后服务的回收处理信息搭建衔接,实现信息的传递及 追溯。 4.5.2 回收处理信息化平台收集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家用电器回收处理信息,具体内容参见附录B ; ——宜收集处理企业的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信息。 4.5.3 生产企业应向合作的回收商和处理企业定向公开信息,同时,要求回收商和处理企业在回收和 综合利用后向生产企业提交回收处理信息,回收处理信息交换格式应符合GB/T 29770 的要求。 4.5.4 应发布家用电器拆解指南。指南应便于处理企业获取,实现生产企业和处理企业间的信息传递 及产品追溯。拆解指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可再生利用的零(部)件、元(器)件目录及其再生利用方式、方法; ——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的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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