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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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共同犯罪相关概念以及“共犯行为” 1.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2/55)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对合犯与共同犯罪概念的问题。共同犯罪指参与人员二人以上,二人都构成“犯罪”(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虑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共同行为。在聚众犯中,刑法处罚的行为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如有数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对合犯中,刑法处罚的行为人(一方,或双方)如有数人,构成共同犯罪,无需考虑罪名是否相同。在“共犯行为正犯化”之后,各行为人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实施被正犯化共犯行为的行为人不再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而是正犯;故而与实施主行为者构成共同正犯。 【解析】 A选项,一方卖淫秽影碟一方买淫秽影碟,是对合关系,但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出卖一方。故只有贩卖者一方构成犯罪,购买者一方不构成犯罪,不符合二人以上均实施不法行为才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不构成共同犯罪。 B选项,一方重婚,一方相婚,刑法分则规定双方均构成重婚罪,构成共同犯罪。 C选项,一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一方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双方均实施不法行为,尽管构成的罪名不同,但也构成共同犯罪。 D选项,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为正犯;丁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再是帮助犯,亦为正犯。二人对组织卖淫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是共同正犯。 ? 2.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2/3)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共犯行为正犯化”(即刑法分则将特定帮助、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单独成罪)的情况、实行行为的认定。?刑法中还存在着将原本为共犯行为(即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的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的情形,由此,行为人就会由原本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而成为正犯(实行犯),此之谓“共犯行为正犯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之后,原行为人不再认为系教唆犯、帮助犯(共犯),而应当认为是实行犯(正犯)。注意:选项C、D中的“共犯”是指狭义共犯,即帮助犯、教唆犯。 【解析】 选项A,《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了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以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不再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故选项A错误。 选项B,《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对被拐卖妇女进行的接送、中转行为就是拐卖行为本身,是此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故选项B错误。 选项C,《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选项C正确。 选项D,《刑法》第320条的规定,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不按照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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