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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23:2008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
2008年1月1 日发布 2008年1月1 日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4
2 术语4
3 认证模式 4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4.1 认证申请4
4.2 型式试验4
4.3 初始工厂审查6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
4.5 认证时限9
4.6 认证有效性 10
5 认证证书 10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
6 获证后监督 11
6.1 监督审查的内容 11
6.2 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
6.3 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
6.4 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
7 认证的变更 13
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
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4
9.2 标志加施14
10 认证收费 15
附件 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 3 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 送样清单
附件 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 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 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
车和 O 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
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专用车辆的定义见 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
号》;车辆的分类见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
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 1。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车型
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 2 的附录 1。
4.1.3 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
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 3。
4.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
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原
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
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
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
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
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
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 4。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
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
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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