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起诉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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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起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余仁好,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浮梁县寿安镇宁厂村油麻厂组142号, __号 __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535号, 负责人:欧阳道群 __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441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500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年1月8日,原告驾驶赣HM6369号车由寿安镇柳家湾沿景涌线往仙槎方向行驶,行至景涌线83KM+744M寿安镇麻菇路地段会车时,不慎撞到一无名女性行人,造成该无名女性行人死亡及原告所有的赣HM6369号车轻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死者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已支付了500元刊登认尸启事、5640元尸体火化等费用、160元的骨灰盒费用;原告已将无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金(简称‘无名尸体赔偿金’)人民币137840元预存到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该赔偿金原告正在提请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转存到浮梁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救助基金账户内予以专户保管,待死者身份确定或权益人出现后依法处理。综上,原告支付款合计人民币144140元。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还支付了赣HM6369号汽车修理费计人民币1500元。 此 致 昌江区 __ 具状人: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 __:***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__:***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1650元、施救费2000元、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叁万叁仟叁佰伍拾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交强险保费4283.62元,商业险保险费18878.38元,合计交纳保费23162元。 年 月 日,原告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为****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1650元汽车救援费、2000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 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 __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海淀区 __ 具状人:****公司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福州甲公司, 住所, __: 法定代表人 : 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 __: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302729.9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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