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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问题说明
1、培训期间还有差旅补助吗?如:外出培训或市内长时间的封 闭脱产培训。
答:培训班期间没有差旅补助。但往返是可以按照差旅费报销的。
2 、参加党校学习、挂职是否还有差旅补助?
答:没有了。旧的差旅费办法是有的,新办法参照财政部做法已 经取消。
3、单位举办培训班,可以不安排参加培训的人员食宿费用吗? 而是由被培训人员回所在单位报销。
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4、参加收费的培训班如何报销?
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我们 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培训班。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对培 训通知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同意按培训班要求报销;对培训通知上未 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议住宿费比照《办法》标准报销。培训期间均没 有伙食、交通等现金补助。
5、参训者称主办方收取的费用不含食宿,回单位后要求报销食 宿。如何处理?
答:培训《通知》上没有写着“食宿自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食
宿费。若《通知》上明确要求“食宿自理”的,参照问题 4 处理。
6、课酬标准是否偏低,对培训班效果有影响。
答:我区制定的培训班课酬标准与全国保持一致,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财政部解读,公职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利用上班的业务知识给学员 培训,属于分内之事。只是考虑到备课需要付出精力等因此给予一定 补助。
7、单位内部培训班,本单位人员可否作为授课老师,是否给予 课酬?单位领导给单位人员上党课是否给予课酬?
答:根据培训内容需要,本单位人员可以作为授课老师。是否给 予课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党支部内开展党课教育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
9、第五章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时,讲课费签收单应当作为财务 记账时的原始凭证,那么单位在支付授课教师的课酬时,是否可按讲 课费签收单就以现金方式支付教师课酬,不用开具税务部门的培训劳 务发票?
答:《办法》确定的课酬标准为税后。授课老师应当按照《税法》 有关要求,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至于是授课 老师自己缴纳还是主办单位代缴,自行协商。
、赴外地举办培训班的前期工作人员算出差吗?有无差旅补 助?或者说无论提前几天都是只有两头算差旅。
答:建议由单位自行出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从严掌控。
、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举办根据国家代码中心、条码中心举 办的全区条、代码培训班;自治区工商局举办的农村党员经纪人培训 和个体经营户安全生产培训班等,是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 培训费管理办法》?
答:自治区本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使 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 务培训、在职培训等,均应执行本《办法》。
、教育厅组织的青年骨干教师培训,三年期,是否适用于《广 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答:教育厅组织的青年骨干教师培训,总的培训规划为三年期, 但是实际培训是分多个阶段进行的,每次一周集训或三天返课等,应 当在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内,具体执行教育厅有关 专项管理办法。
、对外办理的培训班,可否向培训对象发放误工补助费?误工 补助费是否有标准?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挂职、跟班学习等 有伙食补助吗?
答:根据新出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财政财政部做法,差旅 费报销范畴中已经取消了误工补助、伙食补助等。各单位可以结合实 际情况,对农民工代表、无固定职业人员等给予适当补助,下一步, 自治区将对此项内容在差旅费补充规定中予以明确。
、培训班可以举办到县级吗?
答:可以。根据《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培训实行自治区和市 县分级管理,各单位局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级以下。”也就是 说,根据需要,可以培训到县级,但不下延至县级以下。
、关于《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五、六、七款。怎么界定
转嫁、摊派培训费的行为,怎么界定向培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答: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班已按标准将培训费纳入单位预 算。但仍向参训者收取费用,或将超标部分转嫁给参训者等行为,均 属于乱收费行为。
、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在党校或饭店进行封闭出题所产生的 食宿费用等是按照出差还是会议还是培训?
答:属于专项工作,不属于差旅、会议或培训范畴。建议对相关 费用实报实销,不发放任何现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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