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被系统程序自动判定探测到侵权嫌疑,本站暂时做下架处理。
- 2、如果您确认为侵权,可联系本站左侧在线QQ客服请求删除。我们会保证在24小时内做出处理,应急电话:400-050-0827。
- 3、此文档由网友上传,因疑似侵权的原因,本站不提供该文档下载,只提供部分内容试读。如果您是出版社/作者,看到后可认领文档,您也可以联系本站进行批量认领。
查看更多
力发电厂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标准
Standard for furnishing maintenance device and
architectural area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DL/T 5059—1996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7 年5 月1 日
关于发布《 力发电厂修配设备及建筑
面积配置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 ]735 号
各 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力局, 规院,各有关单位:
《火力发 厂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电力行业标准的推荐
性标准,现予发布。
标准编号为:DL/T5059—1996
该标准自 1997 年5 月1 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 力工业部 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
公室。
111222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本标准与 力工业部文件(79) 电火字第 21 号关于颁发《火力发 厂修配设备及建筑面
积定额》(试行) 的通知比作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本标准符合目前 力设备维修
的基本状况,满足了电厂对设备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1 总 则
1.0.1 为了在 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推动 力设备实
现检修的地区性协作,提高 厂修配设备的利用率和生产的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特制订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装机台数为2~6 台的新建燃煤火力发 厂。
扩建 厂的修配分场面积、修配设备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结合老厂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1.0.3 燃气、燃油的火力发电厂可参照本标准对有关设备配置进行适当的增减。
1.0.4 本标准可作为火力发电厂工程设计中修配设备的选择和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设计概
算的依据。
2 修配生产任务类别
2.0.1 火力发 厂修配生产任务可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有较好地区性协作条件,大中型零配件均可外委加工,本厂的修配生产任务主要
解决日常维修中普通零、配件的修配工作以及加工一般的备品备件。
Ⅱ类:处于偏远地区的发 厂,无地区性机械加工协作条件,电厂大小修所需加工的零
配件可主要由本厂自行承担。
Ⅲ类:大小修采用外委或招标外包,备品配件委托有关的关联公司采购、加工的火力发
电厂不应设修配分场。
111222333
2.0.2 火力发 厂修配生产任务的类别由其主管网(省)局或由投资方(业主)在初步设计阶段
明确并经设计审查确定。
3 修配分场的规模及设备配置
3.0.1 火力发 厂修配分场规模及设备配置可按单机容量 100MW 级及以下,300MW 级及
以下,600MW 级及以上三个等级分类。
3.0.2 新建电厂不论本期装机台数为多少,一律按2 台机的标准配备修配设备,全厂只设一
个修配分场。
3.0.3 修配设备配置原则上不应设龙门刨床、立式车床(落地车床)(采用风扇磨煤机的电厂可
考虑设一台立式车床) 。偏远地区的电厂,如当地协作条件 差时,可考虑设一台立式车床
或一台轻便龙门刨床。
3.0.4 火力发 厂修配分场设备配置标准见表3.0.4。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