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中国长城铝业公司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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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合同知识)长城铝业公司集体合同 长城铝业公司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长城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和长城铝业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和职(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健康、职业培训、保险与福利、女职(员)工特殊保护等问题,经充分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劳动法》、《中华人民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由企业与工会签订,用以明确企业与职(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企业与职(员)工之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权益,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以满足职(员)工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需要。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在生产建设及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员)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制订和修改涉及职(员)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指导方针,支持职(员)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员)工利益的权力,支持工会依法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应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培养职(员)工热爱企业,树立“创业、创新、创造,自信、自立、自强”的企业精神,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素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双方依据本合同原则和内容,围绕生产经营任务,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保证企业方针目标的实现,真正做到企业与职(员)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应以年度职(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生产经营目标为整个企业共同的奋斗目标。 第六条工会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以职(员)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突出抓好“素质、阳光、温暖、文体”四项工程,塑造“五一”品牌。 第七条企业应依法每月按全部职(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足额计提经费。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择优招(聘)用职(员)工,并分别与被录用职(员)工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实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工会指导职(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应听取工会意见,并经职(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工本人: (一)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新安排工作的; (二)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员)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企业依据本规定裁减人,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企业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 职(员)工违约或受到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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