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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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合同制定方法)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完整版)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2011年的分值为9分。自2001年以来,案例分析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08年只是一次意外)。其中,2001年(承揽合同)、2002年(借款合同)、2003年(技术合同)、2004年(建设工程合同)、2005年(融资租赁合同)、2006年(买卖合同、运输合同)、2007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009年(技术合同)、2010年(租赁合同)、2011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注意两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1年、2002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2003年、2009年)。 2010年教材新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旅游合同”的司法解释;(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5分 2题3分 2题3分 案例分析题 4分 5分 6分 合计 2题6.5分 3题9分 2题9分 本章基本框架结构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十章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 第一单元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P355~358) 1.交付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2年调整) 【解释】(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3)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2011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5月12日,该耕牛产下小牛一只。5月16日 A.刘某自5月10日起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 B.刘某享有小牛的所有权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0日)为交付时间(5月10日);(2)选项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5月10日)由买受人(刘某)承担。 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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