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法重点第二章合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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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国际商法重点第二章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 要约(offer)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 有效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通常包含拟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但《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当事人只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确定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补救,则合同自然可以成立例如:只有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引诱——也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生要约。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拍卖人的首次开价;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旧车广告;股票;悬赏1600英镑寻找走失小狗。法院确定要约首先考虑意思表示的措辞: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如广告,普通商业广告,各国原则上不认为要约,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则认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许诺即可。悬赏广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3)要约必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英国确立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只能由要约人送达才能有效。“交错的要约”(cross-offer):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有承诺与否的权利。例外:德国、日本认为对平日经常交易的客户有必要通知要约人。(一般,沉默就是不想承诺,日德,承诺与否都要通知,只有很熟的情况下,怠于通知是承诺)(2)对要约人:要约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 对要约的撤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①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英美法认为,如果欠缺对价(consideration)或签字蜡封(signedandsealed)这两个条件之一,则该允诺对允诺人无约束力;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firmoffer),(1.商人,2.要约已规定期限,合理期,3个月,3.书面做成,签字)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②大陆法系Ⅰ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依通常情形可望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Ⅱ法国法——《法国民法典》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③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撤销要约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消:ⅰ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ⅱ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要约的终止(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撤销,大陆否定,英美认可。投邮主义)(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ⅰ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自行失效。ⅱ如果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英美法——合理期间内作出;大陆法——对话方式:应立即予以承诺;非对话方式: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期间内作出(3)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或反要约(counteroffer)而失效。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视同对要约的。(4)因法律原因而失效: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亡或变得不合法。(但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不会使做出承诺的选择权失效) 承诺(acceptance)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也称为“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有效条件:(1)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人。(2)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做出。(3)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英国法确定的镜像规则,法认为,在承诺中变更、限制或者增减要约内容的反要约是具有确定特征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4)承诺的传达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基本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其目的在于限制在要约撤销问题上的随意性。(2)大陆法。过去,采取“了解主义”。现在,主要采取“到达主义”。即“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到达于相关人时发生效力(如德国);但法国常推定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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