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论对格式合同的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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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论对格式合同的控制 引言 现代化生活的高速节奏,迫切要求交易的快捷与方便然而,占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常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手段多种多样,消费者常常只能无奈的接受这些不公平的存在。本文对一起生活中常见的事情做简要分析,初步探讨如何对格式合同进行控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经过的陈述 寒假里,我和几个朋友前往某地风景区旅游。到该省客运中心乘坐旅客大巴,客运价目表上明确标示,价格60元,春运期间上浮30%,即78元。拿到车票,却见车票上加订了一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价格为2元。我们向售票员主张不要保险,她明确指示我们,在售票窗口上贴有一告示,上面写着:“乘车应当同时购买保险一张。” 我们声称事先没有看到,要求退保险。她回答:“只能和车票一起退。”我们只能拿着保险单上了车。在车上,我们询问司机,是否可以不买保险,司机答到:“根据规定,必须买保险。不买保险,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后来几天,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以致于我们都习惯了这种思维方式,二话不说,买下一大堆保险单,而据我们的观察,其他游客也没有人提出质疑,大家都觉得购买车票时应当同时购买保险,合情合理。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及弊端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预先拟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合同1(本文所讨论的格式合同主要指消费格式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的,目的在于重复使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格式合同的是那些同种交易频繁发生的领域,如邮电、交通运输、保险等行业。此时,由提供商品或服务一方制订格式合同,与不特定人交易,节省了个别订约所需的大量时间和费用,促进交易发展。 (2)合同的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排除了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具有较强的实力,占有法律上或事实上垄断地位。法律上的垄断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铁路、自来水、煤气、电力供应等特殊行业或领域拥有的垄断经营权。事实上的垄断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的强大优势,使其在该行业或该领域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权,如保险、运输、汽车销售等。基于这种垄断地位,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只能对这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itorleaveit)。其次,使用格式合同的目的在于节约时间,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是可以与相对人协商的,其订约过程简单快捷的功效便无法发挥,优越性也无从体现,其设立的目的就无法达到。格式合同内容的不可协商性也导致其格式标准化、定型化的特点。 (3)格式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社会上不行定的消费者。因此,格式合同也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 旅客运输合同,简称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在各地区都由统一的客运部门承担,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客运合同的价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都由承运人事先拟订,旅客只能在购票或不购票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显而易见,公路客运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或保险公司统一制订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不得将已标准化和定型化的合同予以任意更改,也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了格式合同的使用和内容由提供者单方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自由几乎丧失殆尽。格式合同提供者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如:减轻或免除合同使用人的责任、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加重相对人的责任、规定由合同使用人决定争议解决方式或选择仲裁机构、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相对人权利等条款。面对此类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无奈的接受。一个普通消费者与一家大公司的交易,就成了“一个手无寸铁的弱者在一个手执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达成的交易”。格工合同成为强者鱼肉弱者的工具。客运中心要求旅客在订立客运合同的同时订立保险合同,就是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权衡格式合同的优势与流弊,需要国家给予相应控制,树立合同正义的理念,一方面增加弱者一方的权利,强化对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限制强者一方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双方地位的平衡,从而发挥格式合同的优势。 三、对格式合同的控制 (一)合同缔结阶段的控制 1、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当事人所有民事活动的始终。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其中,“契约之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时才具有合理性,是契约意思自同的核心”,即:合同的订立贯彻意思自治。《合同法》第四条指出:“当事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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