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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比较分析
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比较分析
——魏大忠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急剧升温,涉及到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也逐年递增,而在此类案件中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引起的争议高居首位。笔者在此试着从合同的性质、生效要件、定金的性质、订立和履行中的民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有法律对这两种合同的规制和审判实务中对这两种合同处理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合同预约合同本合同合同生效要件定金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不断地出现新的交易方式,商品房预售作为新型的房屋销售制度应运而生。而与此同时,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也逐年递增,在此类案件中,由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引起的争议高居首位。但在实务中,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外观上非常相似很容易被混淆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将两者的关系在此作一比较分析,以期有助于人们对二者的区分判断。
一、从法律性质上,对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关系进行探讨。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购房人选中自己满意的楼盘,与开发商达成购房的初步意向后,开发商通常都要求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方位、面积等)、价款计算、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规定等。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签署只是商品房销售的一个序曲,而商品房销售包括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现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期房销售即商品房预售,它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给买受人,并在将来约定的时间内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而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并按期接受该房屋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具体条款由预售方事先拟定,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商品房的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纠纷解决的方法等。
由于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以上相似之处,因此,理论界对二者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商品房认购协议是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对其的补充和完善。
此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中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身份、买卖的标的物、价钱、付款方式及日期,虽然商品房认购协议都会约定在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虽然商品房认购协议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身份及相应的条款规定,有的甚至还约定了房屋的具体情况,但我们首先应明确,商品房认购协议本身就是一个合同,当然应具备合同所要具备的基本条款。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要求所要买卖的房屋是处于正在建设中还是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尚不存在,而且也没有规定合同双方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等实体权利义务,因为,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之前签订的,它是预购人初步选定了自己将来要购买的房屋,而一时又无法就该房屋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同时又不想丧失这一交易机会而同预售方签订的协议。所以,协议双方要履行的义务即是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保证双方最终能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本身是买卖双方初步谈判的一个意向性成果,又是为正式签约所做的准备。而商品房预售合同则是以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签订的目的也是为了直接转移房屋所有权,而且不需要再继续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它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另外,虽然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但在《商品房销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等法规中,对其的签订及合同内容都有具体的规定。由此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商品房认购协议的补充或完善,两者是法律性质完全不相同的两个的合同。
第二种观点,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同属预约合同。
此种观点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预备合同,即叫预约。商品房认购协议是为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而商品房预售是预约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
对此笔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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