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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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 合同法“三金”如何适用? 《合同法》中规定“三金”是指损害赔偿金、[约定]违约金和定金。 一、损害赔偿金。 1、损害赔偿金的性质:法定的“违约金”。 A.受填补规则限制:以补偿性为主;受实际损失+可得利益限制。 B.负损失举证责任。 2、损害赔偿金的类型: A.法定损害赔偿金; B.约定损害赔偿金。 二、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关系:两者不并用。 1、违约金责任条款优先并排斥损害赔偿金适用; 2、法律对违约金干预:根据损害大小、应当事人请求之变动权(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予以增加)。 三、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并用。 1、定金适用于损害赔偿金,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 2、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应当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且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A.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B.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C.采取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数额,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法律意义。 2、两者并用不能超过合同总额总值。 四、违约金与定金适用关系: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 五、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财物的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金性质。 A.预定[约定]违约金; B.具有“补偿和”双重性质: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违约方。 C.违约金的受补偿性限制: ①经当事人请求(反诉方式或者抗辩的方式)、举证(应当双方举证相结合)+授予法院、仲裁机构[增加/适当减少]变动权; ②以实际损失额为参考标准: 2、违约金种类: A.不履行合同违约金【部分履行给付时,按比例支付违约金】; B.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 C.瑕疵履行合同违约金。 3、违约金数额。 A.属于定额损害赔偿金【直接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B.以补偿性为基础:不排斥性。 4、违约金的受补偿性限制:以实际损失额为参考标准。违约金支付于履行行为之外的一种给付;不免除履行义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A.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予以增加: ①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②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A.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予以适当减少: ①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 6、违约金条款。 A.性质:合同条款之一;第二次给付义务[非一般合同义务] B.内容:由当事人预先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7、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的同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六、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一定比例[20%以内]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替代物。 1、定金性质:违约定金。 (1)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2)违约责任形式:定金责任[定金罚则]。 A.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不得收回]; B.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法律特征。 A.定金的适用于损害赔偿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B.定金不具有补偿性;不具备违约金的弥补损失功能。 C.定金具有性;定金的性受2各方面限制: ①定金的法定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20%; ②定金+损害赔偿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 3、定金适用规则。 A.定金属于预付的不履行合同违约金,只能针对合同不履行的违约形态、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B.定金与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继续履行]不并用[相矛盾]。 4、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适用定金法则;未构成根本违约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5、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法则。 七、违约金与定金区别。 1、违约金只需事先约定具体数额,无需预先支付;定金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定金交付为生效条件。 2、违约金可以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具有补偿和的双重功能;定金一般不视为损害赔偿预定,主要具有性。 3、违约金赋予法院、仲裁机构裁量权;定金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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