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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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 《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包括收养协议、赡养协议、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等。 二、哪些合同适用《合同法》 1、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 包括买卖、借款、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建设工程、运输、承揽、保管、技术、仓储、委托、行纪、居间以及供电、热、水、气合同。 2、其他法律所确认的平等主体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抵押、质押、土地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 3、虽未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但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如物业管理合同。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即以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第二章合同签订的当事人 一、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此处的当事人包括: 1、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8周岁(特殊情况: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状况:没有任何精神问题,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以及可能会带来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0——18周岁精神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0周岁精神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在签定合同时,如对方是自然人,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团法人 对方如是法人,则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私营企业、合营企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 2、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要约人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 3、要约可以撤回: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之意思表示须于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时生效。要约撤回生效,要约不成立。 4、要约可以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对于要约撤销权的行使时间,要约须于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发出前。 不可撤销的要约包括: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承诺对于要约提出的交易实质性条件,或虽非实质性条件,但要约人明确受要约人必须接受的条件,不得有改变。如改变,就是反要约,而不是承诺。 (3)须在承诺期间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诺,被视为要约。 3、效力: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4、承诺的迟到:即迟发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所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而被视为新要约。但如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5、承诺的迟延:即未迟发而迟到的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因传达障碍或其他原因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的承诺。对于承诺迟延,因承诺人不知其迟到,按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要约人若怠于履行此项义务时,承诺视为未迟到。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承诺无效。 6、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2005年2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价目表,称我公司现有A商品100件,每件100元,你公司若需要,请在10日内速来人提货。乙公司于次日接到商品价目表,同年3月1日,乙公司电话告知甲公司:我公司愿要A商品100件,但每件80元。甲公司称每件可降低10元。乙公司不愿每件增加10元。5日后即3月7日,乙公司同意每件按90元购买,甲公司,又要求按每件100元,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每件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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