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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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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 本节通过举例的形式, 具体介绍两部教育法律、 一部教育行政法规中 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帮助幼儿 园园长增强守法意识和提高依法维护幼儿园权益的能力。 一、违反《教育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行为分析: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办学校、幼儿 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 是教师工资的主要 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具体表 现为不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内 容,向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或者擅自调整更 改教育预算支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和《预算法》。 法律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等。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以下处理: (1 )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2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谓 “情节严重 ”是指不及时足额核拨教育经费,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拒绝、 拖延执行同级政府限期核拨的要求等情况的, 应当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手、 参与的直接负责人员, 由主管部门或单 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对国营企业职工适用 《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 2.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分 析: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管理、经手或其他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教育经费归个人或集体进行其他活动或非法活动等, 克扣教育经 费集体私分或为个人非法占有的,是贪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教 育经费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属于挪用行为。挪用教育 经费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属贪污罪。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及 其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或者上述部门、 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经 手、管理教育经费的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 (1 )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教育经费。 (2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有关部门 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认定和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 种行政处分中, 适用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实施细则》 (3 )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 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 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的法律责任 1.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主要表现在幼儿园内或周围结伙斗殴、寻 衅滋事。所谓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 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幼儿园无事生非、肆意 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等。 幼儿园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 闹矛盾、纠纷或者因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 员实施上述行为, 有的是因为个人私怨, 有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 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 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违 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法律责任主体: 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 包括社会 人员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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