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规章制度听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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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听证制度 ? 第一篇:听证制度 由来: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听证是掌握权力的决策者听取公众意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公众参与立法和公共决策的一种途径。然而,这样一套有利于科学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却几乎陷入可有可无的境地。 从早期的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厦门px项目和六里屯垃圾反焚烧事件,再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如果在项目建设前期,真正做到听取民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态恶化,使项目去留决策过程更科学、更民主。 启动听证程序谁说了算? 目前召开的各类听证会,鲜有公民个人提议召开的。在重大环境决策中,公众因为不知道自己拥有可以提起听证的权力,往往在项目上马后才提出反对意见,丧失了参与决策的主动权。 我们越来越不会开会了? 听证会上,跑题、超时、攻击、被打断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公众在参加对某个项目的听证会时,还会把所有对社会的不满都讲出来,偏离了听证的目标。 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 利害关系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听证陈述人无法最大限度地代表不同的民意,政府部门有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之嫌。 听证制度之所以出现如此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严谨的程序制约和制度性保障。“只有按照预设的程序,经过充分的表达后,立法或决策才能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谁有资格出席听证会? 在近年来召开的听证会上出现了一些怪现象,听证代表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数量并没有根据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严格限定,无法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声音。 公众的意见能被采纳多少? 作为听证会参加人,公众很想知道,大家提出的意见都是怎么被处理的?方案的确定是不是采纳了听证会意见?如果不是,为什么? 在听证会结束后,公众该如何监督政府的决策过程呢?很多国家采取的方式是将公众的评议或评议的摘要、解释,公布在登记通报中。李楯在其《关于制定听证规则,以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立法决策的建议》中提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举办者应制作如实、全面反映听 证会情况及尚须搞清问题的听证会报告书,面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允许公众旁听和传媒报道;听证会的全程记录、听证会报告书、书面证言、证据及其他材料,及与听证相关的工程规划、环境评估等资料,全部存档,并允许公众查阅、复制。同时,听证机关还对公民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就是相当于将听证会放在一个开放透明的环境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利益寻租、贪污腐败行为。” 信息公开是基础,找好定位是关键。程序正义第一位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听证会是法治社会的一种游戏规则,中国目前还缺少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基础和土壤。 法治社会由法制和国民的法律意识所构成。法制是由立法、司法整个系统所建造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的立法是做得比较好的,与美国相比都不逊色。美国的宪法才不到5000字,而中国的宪法远不止这个字数;我国法律基本上没有大的空白,美国有的法,中国基本上都有。但是,较之于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我们的法制特点是偏重于实体法 被动应付不可取,事先告知有必要。 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北京《法制建设》2014年第2期 ____(省、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富莹 听证,通常是指决策机构在做出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时,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必要的规范性程序设计。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社会关注度较高,质疑其公正性的声音也随之而来。本文拟结合听证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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