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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产品质量和食
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
求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各关联企业:
为配合好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专项和
全国农产品食品专项整治现场会的召开,现将有关《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问答摘录和关联
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材料整理下发,请各企业根据自己的
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对照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完成目标
要求的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全国农产品食品专项整治现场
会的召开。
青岛检验检疫局
2007 年 10 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问答(摘录)
问:《特别规定》于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减少、杜绝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
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于
的突出问题,重申、明确、补充了生产运营者的行为规范,对
违法的生产运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壹是,强调生产运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
运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运营活动或者生产、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
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
足 5000 元的,且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5000 元不足 1
万元的,且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之上的,且处货
值金额 10 倍之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运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
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
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且处 2 万元罚款;货值
金额超过 5000 元不足 1 万元的,且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之上的,且处货值金额 5 倍之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且执行进
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运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
明等。且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
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
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
的检验方案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方案复印件;不
能提供检验方案或者检验方案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同时
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方案或者检验方案复印件销
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且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运营者违
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且公布;对有多
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运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
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运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特别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对存于安全隐患的产品
承担哪些义务?
答: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特别规定》对生产运营者如何
处理存于安全隐患的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
壹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于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
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于设计缺陷或制造缺
陷,且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
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
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且承担关联费用的制度。产品召回
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
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于安全隐患,可能对
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
且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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