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II信用风险内部评等基准法演进与采行最低要件(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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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 II 信用風險內部評等基準法 * 演進與採行最低要件(下) 美國聖約翰大學 曾令寧教授 政治大學經濟學系 黃仁德教授 三、美國內部評等基法的監理標準指南 美國聯邦金融監理機關[通貨監理署(OCC)、聯邦準備理事會、聯邦存款保險公 司(FDIC)、及儲貸監理署(OTS)]於二 ○○三年八月四日聯合公佈美國的新巴賽爾資 本協定(或巴賽爾 II)實施架構初稿,以供業界評論。此項透過美國國會「擬訂立法的 預先通知」(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ANPR) 的文件,說明信用風險的進階「內 部評等基準法」(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 IRB)和作業風險的「進階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 AMA) (通稱「進階法」) 的主要內容。該項立法的預先通知指出, 必須採用進階法的金融機構必須符合的條件,如資格要件、監理標準 (supervisory standards)、及揭露要求 ,符合要件、標準及要求的其他金融機構,也可使用進階法。在 進階法下,金融機構使用某些風組成因子的內部估計值,作為決定監理資本要求的基礎 或投入。 聯邦金融監理機關相信,新資本協定最適合大型、國際上活躍的金融機構。因此, 美國大型國際銀行必須採用信用風險的進階內部評等基準法及作業風險的進階衡量 法。美國聯邦監理機構提議將金融機構區分為三大類: (1) 核心銀行 (core banks) ——指 資產總額在 2,500 億美元及以上者,或資負表上對外暴險 100 億美元及以上的銀行,必 須採用進階法;(2) 選擇採用進階法的銀行 (opt-in banks) ——指不須採用進階法,但自 願選擇採用進階法的銀行;及 (3) 一般銀行 (general banks) ——指所有其他銀行,且仍 舊採用現行風險基準資本規則。簡言之,美國將發展成二維監理資本架構,即美國某些 金融機構將使用新資本協定的進階法,而其他金融機構則採用現行的一般風險基準資本 規則。 1 內部評等基準法的主要目標是強化監理資本要求對信用風險的敏感性。為達成此目 標,該法依賴銀行的自我風險評等及量化能力。一般而言,該法反映且擴展銀行監理及 風險管理的最近發展。可是,個別銀行必須修改其自有信用風險管理實務,以產生精確 及一致之估計風險的參數。 本指南提供金融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一個可接受之內部評等基準架構的必要因子 及特徵的清晰說明。為達成此 目的,此文件提出內部評等基準的監理標準 ,並盡可能 地以原則 (principal-based) 表示該等監理標準,以使金融機構能彈性地實施此架構。可 是,當監理顧慮 (或標準化需求) 超過彈性原則時,監理標準將較為詳細。金融機構最 終必須使其信用風險管理實務,在實質與精神上,與指南中的標準一致。 「擬訂立法的預先通知」文件中的內部評等基準的概念架構,既非指示金融構尋求 符合監理預期的精確方法,亦非提供如何發展此等架構的技術指南。當金融機構為監理 資本目的,開發並預計採行內部評等基準法時,主管機關將評鑑個別銀行符合本文件中 所列標準的程度。在評鑑金融機構時,主管機關將依據此監理指南及檢查程序。 (一)監理標準的大綱 嚴謹的信用風險衡量是進階風險管理中必要的一環。合格金融機構將使用其內部評 等系統,以使每一債務人評等有一對應的違約機率 (PD) 、每一授信有一對應的違約後 損失 (LGD)。此外,該機構將估計違約時暴險 (EAD),且計算授信的有效剩餘到期期限 (M)。合格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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