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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为了达到自己追求的目的,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状态。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违法性、主体特定性、损害严重性 第二节 虚假标示行为 虚假标示行为概述: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质量标示、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长城认证标志 电子元器件认证标志 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的行为 案例:康师傅矿物质水涉嫌产地造假 据悉,该款产品标签上分明标着杭州厂家的地址,实际产地却在上海。有知情人士透露,康师傅此举是为节约产品标签印刷费用而采取的措施。 产在上海地址却标杭州 据上海媒体报道,上海松江区工商执法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康师傅矿物质水涉嫌伪造产地,欺诈误导消费者。据报道,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生产销售的康师傅矿物质水,标签上却注明生产者是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一栏标识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大街27号,实际生产地址却是上海市松江工业园区锦昔路180弄C6—C9号。 上海松江区工商执法部门在对位于松江工业园区的康师傅工厂进行查检后,发现康师傅矿物质水标签上的确没有“产地”,而只有“地址”。 第三节 商业假冒混同行为 一、商业假冒混同行为概述 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概念:指市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附带性地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诱使购买者与其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种类: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二、压价销售行为 一、概念:又称低价销售、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商品或者踢狗服务,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 二、特征: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行为方式的特殊性、行为主体目的的非法性、行为时间的阶段性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压价销售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季节性降价 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种类 一、商业行贿 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违反规定向交易对象或有关个人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受贿 三、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三)《刑法》 第六节 侵犯商业秘密及商业诽谤行为 案例 江苏省某保温瓶厂在大型新闻发布会上称:沿用几十年的银色保温瓶胆存在渗漏银汞的严重缺陷。经几年精心研制,该厂生产出 “无毒金胆。随后,该厂开展交2元钱用一只银胆换一只金胆活动,并声称将在大庭广众下用压路机碾碎收缴的银胆。该行为使全国的银胆销售受到极大冲击,大量积压,国内外客商纷纷提出退货解除合同。 经专家鉴定查:(1)所谓银胆渗漏有毒物质,纯属捏造,无任何科学依据;(2)所谓金胆只是在原银胆配方基础上加入一种新的着色剂,与银胆相比,根本没有安全可靠的改进,并无特殊的突破。所谓金胆方法早在40年代就已有了,并非是江苏某保温瓶厂首创。 第七节 附条件交易与限制竞争行为 一、附条件交易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接受服务是,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概念:指妨碍、阻止或排除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 种类: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 独占地位经营者:指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取得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对手能力的经营者,既垄断企业。如:烟草 案例 1995年5月,李某到市电信局联系安装住宅电话,电信局工作人员告诉他, 须交纳3000元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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