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专题税宣会.ppt

  1. 1、本文档共10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0 〕 111 号)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 转让专 利技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 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 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 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 使用权的行为。 ?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 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 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 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 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 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 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 年第 12 号)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 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 达到 100% 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 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 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 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 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本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开始执行。以前(含 2008 (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0 年第 20 号 ) ? 问题:企业最近需要补缴一笔稽查局调增 的所属期为 2009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 企业 2008 年亏损,那么这笔查补的税款是 否可以弥补 2008 年的亏损? ? 【解答】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号)文件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增的 2009 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若该企业 2008 年亏损,且属于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则可以用调 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年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1 号)规定精神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1 号)第三条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 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 计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 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 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 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 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201 号) (三)《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56 号) ?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 严格执行国税发 [2008]28 号文件规定,按照“统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 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 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 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 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 [2008]28 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 )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 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 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 非货币形式体现, 除另有规定外 ,均应一次性计入 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 2010 年 10 月 27 日)起 30 日后施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施行前 ,各地就 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 5 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文档评论(0)

sunhongz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