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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提示教程文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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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程序瑕疵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时,往往未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司法实践中,劳 动争议仲裁委会、法院均以用人单位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于劳动者,裁判用人单位的主张不成立或者败诉。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用人单位应将制定、修改或者 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作为合同、协议的附件; 、用人单位将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采用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设立公司网站、Q(群、电子邮箱等公共电子交流平台,并将电子交 流平台设计成劳动合同、协议条款,明确用人单位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将采用电子交流平台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将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在劳动者进行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培训过程中,作为培训的内容之一, 并将劳动者的培训过程记录在案。 二、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所引起的行政处罚风险。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 期限等内容。现阶段用人单位一般都设置职工名册或职工名录,但是多数职工名册格 式设计均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忽视未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建立职工名册,既有利于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全面了解职工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等事项,又有利于 用人单位免受行政处罚,一举多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范要求, 设计职工名册 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引起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目前,个别用人单位仍认为只要其未与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就能够合理的减少 用工成本,无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亦无须为劳动者发生因工受伤“买单”等方 面。实际上,个别用人单位的上述错误认识,其实隐藏了巨大了用工风险。若用人单 位采取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不能减少用工风险,反而加大了用工责任 的风险,还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现有用工环境条件下,用人单位仍采 取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减轻用工成本的方式,是极其愚蠢的。实践证明, 采用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既不能减轻用工成本负担,反而加大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 资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避免支付完全没有必要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或许,很多用人单位顾虑让劳 动者留有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条款设计不当,造成用工成本加大,个人 建议咨询、聘请专业人士,设计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具体用工方案,以合理、合法规避 上述法律风险。 四、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所引起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 风险。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除了上述 情形外,除非劳动者自行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 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 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 动合同的。 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惧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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