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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 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化的发展 早在新中国成立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32条,就规定了“实行工厂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0年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作时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与灰尘之机器,应经常检查及修理,以保持密闭状态”。 195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是国家专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出的决定。 1957年还专门公布了14种法定职业病名单. 1963年周恩来总理还亲自批示国经周字(63)100号文,提出3~5年消防矽尘危害。 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4年颁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198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权威性较高的法规,对防尘、监督与监测、职业性健康管理以及违法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国40多年来,尽管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性的文件,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但法律制约性都还不够强.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我国自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以来,迄今已发布有关化学毒物、粉尘及物理因素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已达200余个,职业病的诊断标准70余种,逐步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标准系列。 二、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职业病防治法 总则通过12条明确了目的、范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的责任、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章前期预防分6条,阐述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如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时,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章共有20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用16条的篇幅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资料,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条。在总则的第八条已明确指出“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在文章中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中通过15条条款指出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①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不同数量的罚款;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③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等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 为了使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得到正确顺利的贯彻执行,在正式颁布《职业病防治法》后,国务院及卫生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其中包括《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在2002年3月以第2l号令发布了该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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