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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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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330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本章知识框架: ※重点导读 1.占用或挖掘道路的管理规定; 2.占用城市绿地的管理规定; 3.各专业质量验收规定; 4.基坑监测对象; 5.二级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 6.二级建造师职业范围签章文件要求
2K331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律规定 2K331010 城市道路管理有关规定 2K331011 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承担城镇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镇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2K331012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 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不得损坏城镇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镇道路原状;损坏城镇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持城镇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清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6.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7.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K331020 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2K331021 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K332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标准 2K332010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 2K33201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 1.城镇道路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2.城镇道路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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