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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内外的思想激荡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作者:谢某某
法律、道德、公义、人情……这些问题数千年来一直困扰古今哲人,同样,这些也是法理学中无法避开、必须加以探究、深思的基本问题。在上《法学基础》这门通识课之前,就曾经在其他课的课堂上听老师讲起过洞穴奇案这个案件,课堂上同学们各抒己见,阐发着自己的看法,气氛十分活跃,颇有思想碰撞的味道,当时就觉得这一案件可以挖掘的东西似乎有很多,但却一直没有看过专门写这一案件的这本书,即《洞穴奇案》,于是便决定选择了书单上的这本书,借此机会认真、系统地阅读了这本书,对案件本身及相关问题也有了更深的了解和更多的思考。
《洞穴奇案》一书是经典的法哲学著作,其原创作者——当代法哲学大师富勒虚构了这桩洞穴探险者因受困洞中而杀害并吃掉同伴的刑事案件,并撰写了五位法官的意见书,目的是“使大家共同关注一些存在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学”,半个世纪后,萨伯教授忠实于富勒的写作目的而续写了九位法官意见书。该书运用虚拟实例,展现了法学理论间的交锋对话,内容充满创意,论理修辞更是生动而贴近生活,正如书首推荐语中所言:“这是任何对法学研究有兴趣的人士一生必读的著作。”无论是法科学子还是非法科学子,本书对我们了解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拓宽思考维度等等都大有裨益。
一、书籍内容概述
《洞穴奇案》一书源于著名法律学者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个假想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个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莫尔被选中。不久威特莫尔就被同伴杀掉吃了。最后剩余四人被救了,代价是九个救援队员的死亡。被救后,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最终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对四人判处绞刑。
针对这一案件,十四位法官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有罪判决应被撤销;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认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基恩法官从立法至上原则出发,认为法官的义务是忠实法律条文,不应该参考个人的正义观念,应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并且论述了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应该维持有罪判决;汉迪法官从法律应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建议运用常识去断案,根据九成的人支持应该宽恕的民意调查结果认为有罪判决必须被撤销。
以上五个观点由富勒提出,据此,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后萨伯又增加了九个新的看法,从“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伯纳姆法官根据以上法官提出的一些观点,如法官应该忠于法律条文、法律无关同情等,赞成有罪判决,并提出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的观点;斯普林汉姆法官针对伯纳姆法官的紧急避难抗辩提出不同观点,从各个角度证明紧急避难的成立,并据此赞成撤销判决;塔利法官从一命换多命的原则出发,根据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这一法律条文,提出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赞成无罪判决; 海伦法官从犯罪动机出发,认为该案是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支持无罪判决;特朗派特法官从生命的绝对价值出发,认为任何时候的杀人行为都不是“划算”的交易,都是不可宽宥的,基于生命神圣不可剥夺的原则,坚持有罪判决;戈德法官从法律契约论出发,综合上述各种观点进行契约论的分析,提出无罪判决将会导致悲剧的重复发生,认为应判被告有罪;法兰克法官认为,应该设身处地的思考,赞成无罪;雷肯法官从判决的意义出发,认为严惩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并提出“囚徒困境”,认为本案也是“囚徒困境”,支持有罪判决;邦德法官表示回避案件判决。根据以上观点,与50年前一样,最高法院维持有罪判决。
上述十四个法官的观点各有千秋,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的,即使是同一个角度分析案件,也得到了不同的结果,我们不免认为这些观点有些强词夺理,但是,当细细阅读、分析各个观点时,我们都会被法官各自的观点和陈述所折服,认为似乎都很有道理。因此正如书籍导读中所说,《洞穴奇案》的十四份法官意见书“一方面充分展示了法哲学永恒主题的坚不可摧”,另一方面也“精确而富有深度的诠释了法律的合理内涵”,“无论是做了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的法官,都充分的体现了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
二、整体评价及相关问题思考
洞穴奇案的原型来自1842年的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其精妙之处在于:1、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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