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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主体解析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
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
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 。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
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及合
法继承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
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不适格的发包人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我国
现行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常见的不适
格的发包人主体包括:
⑴法人组织的分公司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有
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
合同。
⑵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基建
办公室、 指挥部等等, 同样也须以法人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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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法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主体。法人与其属于委托与被委托的代理关系,在
委托权限内须以被委托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文/ 丁达鹏律
师)
⑷发包人未按法律规定获得项目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
时,也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获得
对被开发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否则其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⑸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组建项目公司形式开发建设
工程的,发包人应为项目公司,其中一个独立的自然人或法
人属于不适格的发包人。
2、不适格的承包人主体
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的建筑法规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须满足分公司及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合
同主体外,排除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工程
承包,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性质
的建筑企业。另外对承包人提出资质要求和市场准入条件。
鉴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性, 《建筑法》明确规定承包人
只能在其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建设业务。相应的资质
等级是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的行为能力,承包人不
具备这一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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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承包
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建筑
施工企业的资质在决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上的影响。
审查承包人主体资格,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查承包人的企业形式,如果承包人是个人、合伙企
业、或是个人独资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将不能签订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
⑵审查承包人企业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是
否与合同的建设项目相适应。按《建筑法》规定,将工程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发包人也要承担法律责
任。同时联合体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
范围承揽工程。
⑶审查承包人是否存在“挂靠”情况, “挂靠”导致合
同无效。
3、无效合同后果的承担
《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合同被认定无效
后,合同主体如何承担责任给与了不同的规定。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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