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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研究
摘 要
纵观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证券交
易所经历了由“证券商的私人俱乐部”向“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公共职
能的准政府机构”的转变。现代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尤其是发达资本
市场的证券交易所,作为特殊的“市场自律组织”,一方面为证券交易
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从事营利性活动;另一方面,又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基于此,
主流观点认为,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权力
与权利的“双重属性”。
与此同时,因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行为往往对自律管理相对人的
利益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故其面临着较大的诉讼风险。而诉讼发生
时,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证券交易所应承担何种责任就成了一个问题。
基于此,本文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入手,以公法人与私法人、
权力与权利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首先
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的“双重属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带有浓厚的 “官办色
彩”,但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又要透
过变化看趋势。一方面新 《证券法》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对公开发行、上
市的实质审核权以及异常交易处置权,使得证券交易所的自主性、相对
独立性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对证券交易所的束缚逐步放开,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所越来越多地从事营利性活动,其私法人特性正逐渐凸显。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同样具有 “双重属性”。在
此基础上,本文试图进一步厘清 “双重属性”与自律管理法律责任之间
的逻辑关系,提出认定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的总体思路,为前述问题提供
解答。笔者认为,根据现行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承担行政责任,民事主体实施
民事行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地,在与证券交易所自
律管理职能相关、以证券交易所为被告的诉讼中,也应当遵循这样的逻
I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法律责任研究
辑,即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授权实施自律管理行为时,其自律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
质,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承担行政责任;证券交易所根据章程、业
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实施自律管理行为时,其自律管理行为具有民
事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在明确
我国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权具有 “双重属性”、厘清 “双重属性”
与自律管理法律责任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借鉴美国
经验、构建与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民事责任豁免制度”与“内
部救济用尽原则”的建议,在保障证券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与
保护自律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双重属性、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豁
免、内部救济用尽
II
ABSTRACT
THELEGALRESPONSIBILITYOF
SELF-REGULATION IN CHINASTOCK
EXCHANGES
ABSTRACT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stock exchanges
and their self-regulatory management rights,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stock exchanges have undergone a transition from private clubs of
securities firms to quasi-government institutions tha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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