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契约解释及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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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买卖型担保契约解释及反思 摘 要 买卖型担保是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常见的担保方式。买卖型担保契 约对于借款的便捷发放与债权的顺利回收起着重要的授信作用。债权 人与债务人在借贷关系之外另行达成一份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这 种买卖合同实质具有担保借贷债权的性质。这种契约因其目的隐蔽、 结构怪异、效力强大而受到交易当事人的青睐,同时也受到立法、司 法与学说的共同关注。 本论文将对此种非典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进行解释与反思。论文 前两章研究重点为买卖型担保契约的法律性质,后三章内容主要围绕 买卖型担保契约的效力展开。 第一章主要以制度对比的方式,比较买卖型担保契约与让与担保 的异同点;分析买卖型担保契约的基本法律关系,进而得出买卖型担 保契约与让与担保实属不同的结论。买卖型担保契约在权利移转时间、 权利移转程度、权利移转目的上与让与担保存在重大差异;买卖型担 保契约也不同于卖与担保,在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债权债 务关系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因素。同时,若将买卖型担保契约直接认定 为让与担保契约,对于日后的制度构建也将产生不利影响。通过本章 论述,将扫清制度认识障碍,纠正以往认知偏差,从而为下一章准确 定性契约性质与类型打下铺垫。 第二章主要通过域外法介绍与比较的方式,比较日本法上的假登 记担保契约和中国的买卖型担保契约在法律形式上的相同点,进而得 出结论:我国的买卖型担保契约属于日本法上的假登记担保契约的一 种子类型。本章介绍了假登记担保契约在日本法上的发展历史,试图 通过介绍假登记担保契约的曲折发展历程,进而揭示出司法与学说对 此类契约普遍存在的质疑及挑战。通过比较法介绍,可以发现中日两 国司法与学说对待此类契约存在一定的共性,这为将来我国的制度借 鉴提供了契机。本章后半部分内容着重介绍了各种类型的假登记担保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买卖型担保契约解释及反思 契约的细微差异,以及日本法面对差异的应对路径。论文介绍了“附 停止条件式”与“预约式”、“买卖合同”与“代物清偿”要素在假 登记担保契约中的异同,纠正了我国学界对于代物清偿预约的长期认 知偏差,并对不同契约类型的担保强度差异进行解读与反思,最后在 此基础上重新思考买卖型担保契约在假登记担保契约家族中的位置。 第三章介绍了传统民法知识结构下影响买卖型担保契约效力的 因素。论文以中国司法裁判为基点,借鉴德日非典型担保法理中的担 保目的理论,论证“买卖合同”中不存在虚伪的意思表示。与我国不 同,日本早期司法与学说则通过暴利行为与公序良俗来规制此类契约 效力,以此达到保护债务人之目的。但后期债权人反倒借用此种规制 手段过分盘剥债务人利益。论文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评论与思考。此外, 债权人通过买卖型担保契约无需借助司法程序即可获得标的物,由此 产生了类似流押的契约效果。本章第二节即从制度逻辑和制度价值两 个角度重新反思了流押禁令在买卖型担保契约中的适用空间,得出流 押禁令不具有直接适用空间的结论。 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新近买卖型担保契约效力的规制方式。如何正 确认识担保目的与担保手段之间的关系,以及担保目的与担保手段在 买卖型担保契约中的比例问题,是本章第一节的核心内容。对于担保 目的超过担保手段的契约类型,日本法采用了暴利行为、公序良俗、 清算制度等手段规制契约效力,其背后蕴含深刻的过剩担保理论。但 是,我国对于过剩担保现象则采取虚伪意思表示、流押禁令等规制手 段,由此中日两国判断假登记担保契约的效力方式发生分歧。论文通 过审视中国立法、司法与学说对于买卖型担保契约的态度,总结出我 国的买卖型担保契约充其量仅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挥担保效力,即 这种契约发挥着担保功能,却不是担保权本身。本章第二节介绍了日 本《假登记担保法》所确立的规制方式,详细阐述了清算义务在假登 记担保契约中的具体规则、作用功能及深远影响。在结合我国对买卖 型担保契约规制过度的基础上,又对日本的清算规则进行了必要反思。 本章最终认为我国应当既借鉴日本法经验,又需要反思与警惕清算制 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方能建立一个良好的规制手段,避免因担保过 剩而引发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利益失衡。 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探讨了买卖型担保契约的外部效力,指 出正是出于金融现实需求,以及该种契约强大的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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