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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号线轨行区施工期管理办法补充细则(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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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线轨行区施工期管理办法补充细则 第一条:请点规定 1.1 区间环网未送电区段 按照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轨行区施工期管理办法执行。 1.2 区间环网已送电区段(交运营前) 各单位作业根据轨行区总调度发布的每周《送电区段拟定施工计划安排》,每天 12:00 前到供电调度申报及办理作业票→供电调度根据《送电区段拟定施工计划安排》及 《送电区段施工管理办法》审核及签发作业票→各单位凭供电调度签发作业票至轨行区调 度室办理轨行区作业许可证或运输许可证→轨行区调度室审核签发作业许可证或运输许可 证→各单位凭供电作业票及轨行区作业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至属地管理单位登记后方可 进入轨行区作业。 第二条:销点规定 2.1 区间环网未送电区段 按照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施工期轨行区管理办法执行。 2.2 区间环网已送电区段(交运营前) 区间各单位作业结束时应组织清道(施工单位全面检查、对应的监理单位现场检查 并在销点单上签字确认)→至属地管理单位登记后离场,项目负责人和对应监理单位总监 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供电调度室、轨行区调度室,本单位作业结束、清道完毕、进行销点; 同时,施工作业负责人应亲自到轨行区调度室办理销点登记手续(提交销点单,格式见附 表)。最迟不得超过每天的6:00 点。 第三条:冷热滑及调试阶段的巡道(交运营前)规定 3.1 巡道由铺轨标和供电标牵头带队,当天在调试区间有作业的各施工单位和对应监理 单位派人共同参加,对巡道发现区间留有机具设备、材料和垃圾,影响列车调试时,由对 应施工单位立即向运营临调所申请,清理完成后及时通知运营临调所。 3.2 巡道完成后,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对应监理单位总监及时以短信形式向运营临 调、供电调度和轨行区调度汇报清道完成情况,未经汇报的次日将取消该区域施工点。 第四条:属地管理规定 4.1 各属地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办法,对进出轨行区作业的所有单位核查供 电作业票及轨行区施工作业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的作业时间、范围等,并履行进出登记 手续,证件不全者、未登记的一律严禁进出轨行区。 4.2 属地管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所有各专业单位进入区间施工机具(主要指平板车、作业 梯、活动作业平台等)数量和有无标识(标明所属单位名称和编号),未经登记和无标识 (标明所属单位名称和编号)的一律不允许进入轨行区; 4.3 冷热滑和调试期间,各属地管理单位站台层两端各设置一名防护员,保证期间封闭 无其他人员进出轨行区。 第五条: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规定 5.1 车站范围轨行区及联络通道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文明施工管理,其他涉及到的单位 应积极配合。 5.2 未送电区段,区间由铺轨标负责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单位积极配合;环网送电后 区段,区间由供电标负责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单位积极配合。 第六条:相关要求 6.1 各专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送电区段拟定施工计划安排》明确的时间段、区段 以及《1 号线送电区段施工管理办法》进行请点。 6.2 供电调度必须严格按公布的《送电区段拟定施工计划安排》及《1 号线送电区段管 理办法》审核签发作业票,严禁超区段、超时间段审批。 6.3 轨行区作业许可证及运输许可证必须严格按《送电区段拟定施工计划安排》、供电 调度审批的作业票及《1 号线施工期轨行区管理办法》审核签发,严禁超区段、超时间段审 批。 第七条:违章考核规定 7.1 处罚方式:违章作业的经济处罚,均采取现金缴纳方式进行。处罚通报2 日内,由 违章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带现金交至公司财务,并及时将收据凭证复印件交轨行区调度,未 交的不予办理请点。 7.2 违章处罚项目: 7.2.1 未请点进入轨行区,罚款 5000 元;未按批准时间、范围进入轨行区或送电区段 施工,罚款2000 元。请点不施工(含超范围请点占用轨行区资源),罚款3000 元。 7.2.2 区间施工完成后按规定程序或时间销点,罚款2000 元;调试区段未做到工完料 清(机具设备材料遗留在区间),罚款 10000 元;其他区段未做到工完料清(现场有机具 设备材料侵限),罚款5000 元。 7.2.3 列车调试期间,调试区间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巡道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和总监未短 信向运营临调、供电调度及轨行区调度汇报清道完成情况,罚款3000 元。 7.2.4 区间施工未按照轨行区管理办法和送电区段管理办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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