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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的方法稿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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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主张责任总是和证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在推定法则可能适用的场合,一旦作为推定基础的基本事实得不到证明时,当事人追求的推定事实的效果不能形成,以推定事实为构成要件的民事实体法即没有适用的可能,当事人必然面临败诉的风险。 但此时的败诉风险不是直接产生于基本事实和推定法则,而是直接产生于推定事实的存在没有在裁判者心中获得确信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对作为推定基础的基本事实的主张,并不直接与证明责任相联系。 3、对方当事人的反驳方法 (1)提供证据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 (2)提供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提供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3)对作为推定依据的法律或经验法则进行攻击,以论证其不存在或者在本案中的非适用性。 优选 * A到B银行取款,存款数额为2000元,但银行的储蓄员张某付款时以20000元作了支付,A所签字的凭条上也是记载的2000元。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现金少了18000元,经复查发现是张某在办理A的取款业务时出的问题。遂向法院起诉A,要求A返还18000元。诉讼中,A否认自己多取了钱。为证明该问题,银行提供了监控录像,内容为:A确实在某一时间点办理取钱事项;张某将捆成沓的两沓钱递给了A。经过对录像的鉴定,认为该录像没有经过剪接,且成沓的钱的面值为100元,但无法确定具体有多少张。银行在诉讼中又提出银行有一个不成文的工作惯例,就是只有100张人民币才能捆成一沓。问: 1. 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2. 关于A是否取得了18000元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 3. 本案中银行提供的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原因是什么? 4. 银行提供的证据,在理论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 5. 银行提出的工作惯例,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样的属性? 优选 * 司法认知分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司法认知是指法院或者裁判者在诉讼开始前应予掌握或者知晓的法律或者事实;狭义的司法认知,则仅仅针对其中的事实而言,并从证明对象的排除上认识司法认知的意义狭义的司法认知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称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我们在这里对司法认知的介绍也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出发的。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知悉,是对于事实裁判者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在诉讼证明前已经知悉了解的案件事实,事实裁判者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诉讼制度。 优选 * (一)司法认知的法理基础 1、体现了司法经济的要求。关于司法认知的理论根据在古罗马时期即有“显著事实,无需证明”的法谚,但关于其理论根据尚无说明。近代证据学者John Henry Wigmore在论及司法认知的理论基础时说:此一法则之目的,“系就若干事项,节省其求证、举证之时间、人力及费用。此类事项通常不能有所争执,亦非真实之争执,而为裁判机关本于一般知识或略加演技,即可知悉。” 2、司法认知对象具有认识上的共通性 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关于事实之认定,虽在辩论主义之下,因为法官亦为社会一份子,并且假定较常人为有更强之能力,对于在社会上既已成为常识,或众所周知,无可争执之事实,如谓法官不知,何至比诸常人而不如?如谓假装不知,更属有背职务与常理。” 优选 * 3、司法认知可以成为诉讼证明的前提和基础。诉讼证明是对被说服者的说服活动,这里有丰富的信息交流。 交流必须以一定的前理解为基础。无论是裁判者的认识过程、当事人的诉讼证明过程,都必须在一定的背景或者前提下,这样的背景或者前提,在认识论上称为前理解。整个认识和理解活动表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在以先在判断为基础上的主客体的互动过程。离开了这样的前理解,认识活动无法展开,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也无法实现。 这样的前理解之存在也成为防止诉讼突袭的重要方法。 优选 * (二)司法认知的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官。即使是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对于司法认知的内容和范围也预先由法官对之予以决定。 司法认知可以由法官以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免证的效力。 2、司法认知的对象是特定的事实。 3、司法认知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方式。这并不是说法官因之成为诉讼证明的主体,而是说通过司法认知可以缩小当事人诉讼证明的范围。 4、司法认知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效果是免证,对主张事实的一方是有利的,而对对方当事人则是不利的。为保障司法认知的公正、中立,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规则予以制约。司法认知的告知规则、司法认知中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规则、对于法官司法认知错误时的必要的救济规则等等。 优选 * (三)司法认知的范围 1、关于司法认知范围的学说 (1)普遍性说。作为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社会上一般成员知悉的事实,具有普遍性;(2)相对性说。本应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出现了相对性。这种相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有些人就是不了解这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二,不同的人对同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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