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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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体制机制改革,积 极探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社会参与机制。根据国家医疗 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 导意见》、《甘肃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 励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一、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产生 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由甘肃省医疗保障局从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 保人员代表以及街道社区、媒体记者中聘任。医疗保障 基金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医保政策法规, 关心和支持医保事业发展; (二)身体健康,为人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能客观 公正地进行社会监督;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无违 法犯罪、党纪政纪处罚记录。 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医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工 作作风和执行医保政策情况; (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 药店是否存在欺诈骗保行为; (三)宣传国家、 省、市有关医保法律、 政策和规定; (四)反馈甘肃省医保政策、强化医保管理、提高医 疗(药)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权益等内容的意见、建 议。 三、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社会行风监督员对医疗保障行风建设有监督权。 可以随时对医保部门行风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 (二)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员可以参加医疗保障 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可以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有 关活动,可以索取有关文件 ; (三)社会监督员对监督工作中了解和发现的行风问 题,有权要求医保部门作出说明 ,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意 见和建议 ; (四)为鼓励社会监督员积极建言献策,根据《甘肃 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监督员,由省医保局给予奖励。 四、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一)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由省医保局通过单位 推荐、社会征集等方式确定并颁发聘书。对所聘请的社 会监督员进行医保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支持其开展 社会监督工作 ; (二)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具体负责与社会监督员的 日常联系,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记录社会监督员所提 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对待, 严肃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社会监督员会议 ; (三)社会监督员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修养,认真学 习和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实客 观准确地反映问题, 不得接受监督对象吃请、 收受礼品, 不得捏造诽谤、挟私报复,不随意发布有关信息 ; (四)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 聘期内因本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予以解聘。 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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