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设计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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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2005-12-30] ·作者: ·来源:浙江农网 前 言 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 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 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 场设置与管理。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 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1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 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 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 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 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 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 (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 有毒有害肉。 3.3 无害化处理 2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 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 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 产品。 3.6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 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4 场地要求 4.1 选址 4.1.1 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浙江 省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4.1.2 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 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4.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 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 3 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4.2 建筑 4.2.1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4.2.2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 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 4.2.3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 市场必须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 4.2.4 农贸市场出口不少于2 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m 。 4.2.5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 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 10 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 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 米,污物等其他通道 宽度不小于2 米。 4.2.6 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4.3 面积 4.3.1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 定。其中,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 平方米, 其他地方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 平方米。 4.3.2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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