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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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 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 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 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五条规 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 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 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桂政发 〔2016〕76 号、桂政发 〔2018〕15 号和桂安监管法规 〔2018〕 4 号文件规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把生产、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 审查的实施权限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一)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 A 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 火线的生产企业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烟花爆竹 经营(批发)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二)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除 A 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生产企业以外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公 布)第八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并与周边建筑、 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 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设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自治区、各市县产业结构政策限制一定的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咨询电话: 0771-5659062 5595543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各设区市、县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公 布。 附件: 1. 行政审批流程表 2.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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