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批操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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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2014 年主席第 13号令 修订)起施行的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30 号公布, 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80 号令修正)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 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第三款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 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根据桂政发[ 2016]76 号、桂政发[ 2018]15 号和桂安监管法 规[ 2018]4 号:自治应急管理厅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委托给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辖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认定、发证。 负责本辖区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换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30 号公布, 2015 年国家监管总局第 80 号令修正)第四 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并无妨碍从 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 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和 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 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申请人不用 提交,改书面承诺健康) ; (五)考核合格证明(申请人不用提交,通过内部核查获取) 。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应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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