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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介绍内容 2 券商远程代理质押 基本情况概述 业务受理要点 操作注意事项 1 证券质押业务介绍 业务特点分析 基本概念介绍 3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 业务规则介绍 申报方式介绍 背景: 近年来,证券质押业务快速增长,而后续的质物处置途径有限,几乎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耗时长,市场主体对质物快速处置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为此,中国结算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框架下,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中补充质物处置的相关条款,向市场提供了更为灵活便捷的质权实现方式。 增加了两种质物处置的方式: 一、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2014年1月发布业务指引) 二、质押证券处置过户(2014年9月发布业务指引)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 实现质权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以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方式实现质权包括三个环节: (一)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 (二)卖出质押证券 (三)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证券质押状态调整 申请方: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一)实现质权的情形; (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证券质押状态调整(环节一)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 (2)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 (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需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4)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所得资金的,应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受理证明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证券质押状态调整(环节一) 适用范围: 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证券质押状态调整(环节一) 办理方式: 一、本公司柜台办理 二、通过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信息发布平台) 三、券商代理申报(出质人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三种办理方式的状态调整都是于本公司受理日的次一交易日生效 通过证券公司申报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传真);同时,应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证券质押状态调整(环节一) 卖出质押证券可以由出质人直接办理,或者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办理。 出质人自行卖出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 质押证券卖出后,证券公司应对卖出质押证券的成交数据进行确认,并于卖出当日15:00前通过PROP系统“冻结可卖出证券卖出申报”相关功能,及时报送质押证券卖出信息。 本公司将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的成交信息以及证券公司申报的质押证券卖出信息,在当日日终扣减出质人证券账户内的相应证券。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证券质押状态调整(环节二) 证券公司未及时向本公司报送相关质押证券卖出信息或报送信息存在错误的,本公司日终按以下顺序确定当日该证券账户的卖出证券并进行扣减处理: (一)出质人证券账户内不存在权利限制登记情况的证券; (二)出质人证券账户内“可以卖出质押登记”或“不限制卖出冻结”的证券(以冻结时间先后为序)。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证券质押状态调整(环节二) 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可以由出质人直接办理或者由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办理 质押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时,应当与证券公司事先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证券公司名称)作为第三方,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协助卖出质押证券,并及时将处置所得资金划至质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包括质权人开户行、开户名称及银行账户号)。 质物处置专题介绍—证券质押状态调整(环节三) 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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