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检测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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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3 d附件二 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检测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稽察作用,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质量和效力,确保稽察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权威性,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相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目前水利工程稽察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所指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检测主要针对水利工程稽察过程中发现的以下问题而开展的工程质量抽检工作:(1)水利工程施工或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需采用检测手段以查找原因;(2)稽察专家怀疑存在质量问题,需采用检测手段以了解结构内部质量;(3)稽察专家需要对工程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的检测成果加以验证;(4)举报调查;(5)按稽察年度计划安排的检测;(6)水利部交办的其他稽察检测任务。 1.3本指南所称水利工程稽察项目质量检测,是指稽察项目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比较,对稽察项目的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地评价,以核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活动。 1.4本指南适用于所有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确定的水利工程稽察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1.5本指南所涉及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计费标准均以国家现行标准为准。 1.6本指南所指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称“检测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等级,经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建管总站)遴选且纳入水利稽察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中的检测单位。 1.7稽察检测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检测单位及人员要求 第一节 稽察检测单位资质 2.1水利工程稽察项目检测承担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专业类别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并经稽察办审核。 2.2稽察项目检测承担单位须通过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检测参数的检测能力,近3年内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一级堤防)或6个以上(含6个)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二级堤防)的检测任务; 2.3稽察项目检测单位拥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并能够确保正常运行,且财务状况良好; 2.4稽察项目检测单位历年合同履行中无不良工程质量检测记录及不良诉讼记录。 第二节 检测人员要求 2.5参与水利工程稽察项目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2)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3)质量检测人员的执业类别必须与检测项目专业类别一致,并有2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4)质量检测人员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5)稽察项目检测项目负责人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相关项目的负责人;或有10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相关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节 检测设备要求 2.6检测单位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操作规程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2.7采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应符合相应检测规范技术指标要求和检测项目的要求; (2)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标识清晰; (3)仪器设备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有证标准物质、约定的方法和协议标准; (4)当仪器设备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情况时,应提交试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数据,以证明仪器设备的有效性。 (5)当采用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仪器时,该仪器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有明确的测试误差或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度。 第三章 检测委托程序及权责划分 3.1稽察组通过听取项目法人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查勘现场及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稽察。若发生1.2条所述情况,稽察特派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检测任务,填写《水利部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申请书》(附录1),报建管总站批准。如情况紧急,可由特派员根据现场实际,直接与建管总站稽察处联系,确定安排检测事宜。 3.2建管总站结合检测任务及现场情况,根据信用高、就近、回避(检测单位不得与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原则确定检测单位后,向检测单位下达《水利部水利工程稽察质量检测任务书》(附录2),并将确定的检测单位通知稽察组。 3.3检测单位接受检测任务后应进行现场察看,及时向稽察特派员汇报、沟通现场察看情况。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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