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最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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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讲过的案例 一诺特鲍姆案 本案在考试中常见的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三、本案在考试中常见问题的考考答案 1、 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 .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 ,利益中心地,家庭联 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 ,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 即危国一一出生取得,列国一一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 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 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 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 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 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 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三双方的诉讼主张及理由: 列政府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鲍姆逮捕、拘留、驱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拒 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危政府首先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理由是它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已于 1952年1月26日过期。同时,危指出,尽 管列支敦士登已赋予诺特鲍姆以列国籍,但危没有对此加以承认的义务。国籍是个人与国家联系的基础,赋予国籍的前提是个人与国家之 间有某种密切的联系。危地马拉并不认为在本案中列支敦士登与诺特鲍姆之间有任何密切的联系,而国籍是外交保护的基础,所以,列不 能以国籍为由对诺特鲍姆提供外交保护,而国际诉讼是外交保护的方式。因此,法院应驳回列国的起诉。 判决及其根据:对于危地马拉的初步反对意见,国际法院认为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列支敦士登起诉时,危地马拉接受管辖的声明尚 属有效,既然法院已开始审理此案,就不能以接受管辖的声明过期这种非实质性事实为由,剥夺已经确定的国际法院管辖权。法院同时认 为,危地马拉的其他抗辩是可以成立妁;列支敦士登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据其法律授予国籍。 ” 因此,诺特鲍姆的入籍,是列支敦士登行使国内管辖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确实使诺特鲍姆取得了列国籍,因为他已加入列周籍,井 同时丧失德国国籍。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列可以对他行使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须以他国承认这个国籍的国际效力为条件。法院 判称:国籍是一个法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关于联结的社会事实,关于生存、利益和情感的实际连带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取 得国籍的人与授予其国籍的国家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应比与其他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样的国籍才是有效国籍。夕卜 交保护权的基础是有效国籍。法院审查了诺特鲍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认为他同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 很久和很密切的关系,而且他同危地马拉的关系不因他加入列国籍而有所减弱。诺特鲍姆在列既无住所,又无长期居所,也无在列定居的 意思,更无经济利益,或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活动。在其入籍后,生活上也无变化。他申请加入列国籍不是由于他在事实上属于列的人口, 而是希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时取得一个中立国的保护。列支敦士登准许他入籍也不是以他同列有实际关系为依据的。因此,诺特鲍姆 的列支敦士登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国籍的标准。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列支敦士登赋予他的国籍,列不能根据这个国 籍来向危地马拉行使对诺特鲍姆的外交保护权。 在该案中,国际法院根据国家实践、仲裁和司法判例以及法学家们的意见,给国籍下了一个精典的定义,即: “国籍是一种法律上 的纽带,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的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 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所授予,或作为政府当局行为之结果而被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国籍的居民之间,较之与 任何其他国家之居民之间,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了一种个人与其成为它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话,那么,被一国 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于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这一定义准确地表述于国籍的概念及其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此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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