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pdfVIP

建筑工程管理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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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包头市保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0]91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 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六月壹 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精神,加大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进壹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根 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廉租住 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第 162 号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 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 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07〕1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壹、指导思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的原 则,由市政府负总责,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抓落实,且充分整合各项保障性住 房的优惠政策,大力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我 市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房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   二、优惠政策 (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总量的 70% ,且优先保证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 件的安置住房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 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运营性 项目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 应按市场价有偿用 。严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取 得划拨土地后,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各种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外基础 设施建设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能够以在建项目 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开发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 10%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四)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贷款。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廉租住房、经 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政府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 管委会)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 房供给。对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 委会),市政府将以 “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壹定奖励。 (六)充分利用包头市发展投资有限X 公司融资平台,优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贷款。   三、廉租住房管理 (壹)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包头市 2009-2011 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将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且提交下列材料: (1)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报告书; (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X 公司出具的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配建廉租住房 项目实施方案;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要点; (4)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 2.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对各地区 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且出具审查意见书。3.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持廉租住房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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