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业务合作号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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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作为甲方)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 固定收益业务合作[1001]号协议 2010年 月 日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甲方: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中山北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 有权 从事储蓄、贷款、金融同业、资金和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并可在全国 银行间市场开立相关的债券帐户。 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是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央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平台一级交易商,具有丰富的债券承销、投资、交易经验和广 泛的客户资源,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为甲方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提供财 务顾问服务。 为促进双方交流,增强各自固定收益投资能力,双方拟在本协议期内 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培训、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外聘培训 师资、专题研讨、与主管机关的专项沟通等。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经充分协商, 就双方的业务合作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合作范围、期限 甲方合计将[伍]亿元初始资金,自[20 ]年[]月[]日起,以3年为期限, 专门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 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在前款的期限内,为甲方的上述资金(以下称 约定资产”)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在本协议下,甲方就约定资产获得收益、承担风险,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 下的财务顾问报酬。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双方的业务交流和培训支出。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 乙方以约定资产稳健增值为目的,向甲方提供约定资产投资事项方面的财务 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定期的固定收益市场研究报告。 根据乙方意见或监管、市场环境变化,甲方向乙方提出交流、培训建议,获 乙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举办相关的交流、培训和研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获得乙方的财务顾问服务。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约定资产为其自有资金,并应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约定 资产投资,自行作出投资决策、下达交易指令,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甲方有义务支付乙方财务顾问费用。 甲方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符合对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且不违反内部 规定。甲方保证其约定资产的投资范围、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就协议履行中涉及法律、税务、会计或监管等事宜,甲方应向其聘用的法律 顾问、会计师等专业顾问咨询,并应依赖该等专业顾问提供的专业意见独立 作出决策和判断。 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提出业务培训和交流倡议,并参加乙方组织的业务 交流、 培训和研讨会议。 甲方追加或提取、减少约定资产,需与乙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获得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 乙方需严格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服务不构成投资顾问服务。 乙方应专业、谨慎、勤勉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则的规定,不承诺约定资产投资收益,不分担约定资产投资损失。 除非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财务顾问报酬及支付 乙方每年按以下方式(表1)收取财务顾问报酬: 表1:财务顾问报酬比例 约定资产收益率 财务顾问报酬 3.5%以下(含) 不提取 3.5%以上 年化收益率超过3.5%部分收益的40% 其中: 净收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约定资产收益率=净收益弋亿初始本金£X365X1OO% (注:约定资产 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 D在第一年为本协议起始日至当年 12月31日之间的实际天数,最后一 年为协议结束当年的1月1日至协议结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其余年度取为 365。 营业收入包括:债券利息收入、债券买卖差价收入、逆回购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正回购利息支出、资金清算费、债券结算费和其他费用 支出。 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报酬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由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期 的每年12月31日提取,5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年在协议终止日提取,5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款中,乙方收取财务顾问报酬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京城大厦支行 账 号:7110 2101 8700 000 2823 双方同意,从约定资产的超额收益部分中,按如下方式(表 2)提取专项财 务顾问费,专门用于双方业务人员会议交流、业务培训等费用支出。专项财 务顾问费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当年和次年每年 12月31日提取,5个工作日 内向乙方支付;第三年在协议终止日提取,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表2: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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