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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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一、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 二、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 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三、 于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 ,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 写 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四、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 为 。 五、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 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 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规定的土地条件: 1、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 通 。 2、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 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 3、现状土地条 件: 六、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 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 签订之日起算。 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 写) (¥ 元);总额为人民币 (大写) (¥ 元)。 八、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 (大写) (¥ 元)作为履行合 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九、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 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 2、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 (1) 第一期:人民币(大 写) (¥ 元),付款时 间 年 月 日之前。 (2) 第二期:人民币(大 写) (¥ 元),付款时 间 年 月曰之前。 (3) 第三期:人民币(大 写) (¥ 元),付款时 间 年 月曰之前。 3、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十、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 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 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 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 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十^一、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体建筑物性 质: 7 2、 附属建筑物性 质: TOC \o 1-5 \h \z 3、 建筑容积率: ; 4、 建筑密度: ; 5、 建筑限高: ; 6绿地比例: ; 7、其他土地利用要 求: 十二、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 偿移交给政府: 1、 7 2、 7 3、 。 十三、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 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1年。 十四、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 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人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输送。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 让宗地。 十五、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30日内,应持 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 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 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 登 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六、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 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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