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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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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1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丰富信贷业务品种,满足中小微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的合理资金需求,规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省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系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股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方合法享有的股权向贷款人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不得在本社办理质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六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企业、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 1、持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2、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的要求。 3、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4、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第七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股权。 (二)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三)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三)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四)未缴付出资的股权;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根据股权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60%; 公司上年度净资产应由合法的中介机构评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贷款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股权质押登记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质押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还款及结息方式。一年期内的股权质押贷款还款方式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按季结息分期还款的方式。一年期以上的股权质押贷款还款方式采用按季结息分期还款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一)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经过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在职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和印鉴样本。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和印鉴样本。 4.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5.企业章程,股东名册。 6.质押人对股权质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股权证)。 7.质押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8.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时,不需要提供上述1-5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证明及婚姻证明文件。 2.借款人配偶有效身份证明、配偶同意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三)以共同共有的股权质押的,应当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股权设定质押的书面文件。以按份共有的股权质押的,应当提供质押人对该股权占有份额的证明。公司章程规定以按份共有的股权质押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则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质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与调查。信贷人员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担保,测定贷款风险度。以借款人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的财务报表分析、贷款项目评估等,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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