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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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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8 PAGE 1 浅谈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赔偿 摘 要: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普遍存在违约.针对建设工程及合同的特征,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履行和国家对合同的约束做了说明;对履行合同中的违约,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进行了论述;对违约后的责任阐述了明确的观点: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承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针对赔偿要求,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有效实现;对预防违约,针对合同双方,分析了主客观原因,提出了科学的建议;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积极的设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为了保证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总体看来,随着建筑立法、建筑市场管理的规范化以及多数建筑商企业内部管理的加强,促使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都有了更加充分认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有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本人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赔偿的问题,下面本人就从多年工作积累的经验角度出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赔偿问题谈如下几点想法。 一、 建设工程合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核心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决定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合同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特征表现为: 、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发包人是经过批准进行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承包人是具有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的法人,具备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 (1)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法定形式 一般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且与国家法律无抵触,合同即告有效,不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比如即付交易。但是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履行期长,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标的额较大,双方权利义务应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所以,《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即使是没采用书面形式,在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后,对方予以接受的也应认为合同有效。 (2)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法定程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程序,比如,一项工程项目的确立,首先要立项,即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报经计划部门批准或备案。立项后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选定工程地址。只有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后才能根据任务书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只有在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才能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签订建筑、安装合同。 、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入到最终成果的验收,国家对其都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也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比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就是代表国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对一般合同比如即付交易,由于其标的涉及生产生活各方面相对较小,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比较小,国家对其不进行特殊管理,合同订立、履行也较为自由、灵活。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基本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作为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正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是基本建设工程,而基本建设工程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的意义,因而对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使其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特定的工程项目,并有权要求发包人给付报酬;发包方有权按期验收,同时有义务支付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1)隐蔽工程未做检查的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依照该规定: 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期对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因为发包人不进行检查,对承包人隐蔽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要求加以确认,承包人无法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因此,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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