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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城市建设投资相关产品风险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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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城市建设投资相关产品的风险分析 近些年国内经济下滑、央行降息不断,投资市场商业信用受到挑战,导致投资普遍谨慎锁 紧,仿佛正在经历一张资产荒。如此情况下,给地方城市建设投资相关产品的投资带来巨 大的潜在的风险,怎样控制风险的同时配置最优资产是投资界共同的难题。 本文通过介绍城投公司的概念、信用特征、业务定位及相关政策,分析其信用风险,认为 城投公司因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固有属性,市场上各类机构为其设计的信托产品、标准化 债券及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均得到了政府的隐性增信,风险相对较小,尤以城投类信托产 品以其收益率优势,更具投资价值。 一、城投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概念 2010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 号 文)对地方政府平台的概念进行了定义:“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 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地方政府平台又称“城投公司”,该类公司的表现形式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 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 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二)信用特征 城投公司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募集基础设施(包括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资金的 功能,政府为该项功能承担“最后支付人保证”责任。其具有以下信用特征: 1、作为本级政府(国资委)控制的国有企业,城投公司的发展战略、运作模式、投融资(资 金平衡)方式等严格遵照本级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执行,其投资运作的 项目通常具有公共物品性质,一般具备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经济效益低、变现能力弱等 特点。 2、城投公司一般拥有公用事业类和土地出让业务等经营性资产,主要用以维持借贷条件(尤 其是满足银行信贷政策要求)。通常公用事业类业务的稳定性较高,但其经营以自我平衡为 主,对城投公司的盈利贡献较有限。因此,本级政府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包括资产注入、 财政补贴等方式),以维持信贷存量周转的运作模式。 3 、根据本级政府的财力与城投公司负责运作的项目投资规模,城投公司的银行负债规模也 存在较大差异。不过总体上,城投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对外投资规模均大于自身的经营规 模与权益资本,从而相应承担了超越自身偿还能力的债务规模。 4 、政府拥有权力与资源、以及基于城投公司产生的背景而形成的默契认识,令债权人具有 较高的信心,认为城投公司获得了本级政府的隐性担保,政府(包括上级政府)对其债务本 息的偿付负有代偿责任,从而使其具有维持信贷资金存量周转的能力。 5、城投公司偿债资金如依赖于政府的财力支持,那么本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及其对城投企业 的财力支持将直接影响着城投公司的偿债周期和偿债能力。 (三)业务定位 城投公司的定位为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融资平台,统一行使政府投资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 融资与资本运营对接,项目还款来源为政府提供财政资金或为城投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担 保进行融资。 政府为城投公司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形式包括:1、为城投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2、 承诺在城投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3 、承诺当城投 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4 、承诺将城投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 算。 (四)相关政策 2014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预算法》第 35 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 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措,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及中央国债管理做法, 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2014 年 10 月 2 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 43 号文), 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 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2015 年 8 月 29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批准 2015 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此议案的通过意味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 债务的限额管理,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设立了“天花板”。 2016 年 1 月 11 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首次对 地方债限额做出系统安排。 二、城投公司信用风险分析 (一)2016 年债券违约情况简介 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债券违约事件屡见不鲜,如过剩产能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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