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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段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
市教育局高师处
通过认定得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通过认定得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未通过认定的将认定结论通知申请人
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审核(审核认定)2个工作日办结
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审核
(审核认定)
2个工作日办结
毕业人员
受理、初审申请材料不全,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原由
县(市
县(市、区)行政部门受理并初审
岗位责任人
(复审)
当日办结
申请人
(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教育教学基本能力和素质测试10个工作日办结
教育教学基本能力和素质测试
10个工作日办结
师范类毕业人员
部门监督
部门监督
(局监察室)
3013811
5881995
1、申请材料:(1)
1、申请材料:(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8)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对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第六项不做要求。
2、许可认定期限:岗位责任人再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通过县(市、区)认定机构和其他合理渠道通知申请人。
3、法规文件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第十三条)、②《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0号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条。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经考察,不具备筹建条件的,退回资料,发书面意见。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继续筹建。资料不全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经考察,不具备筹建条件的,退回资料,发书面意见。
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继续筹建。
资料不全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经局领导同意组成考察组,实地考察。考察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发正式成立文件,颁发办学许可证。
经局领导同意组成考察组,实地考察。考察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发正式成立文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符合筹建条件的,发批准筹建文件。筹建期最长不超过三年。经局领导同意组成考察组,实地验收。考察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完成筹建任务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受理申请,发受理卡片
符合筹建条件的,发批准筹建文件。筹建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经局领导同意组成考察组,实地验收。考察结果报局领导审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完成筹建任务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发展规划处受理申请,
发受理卡片
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申请正式设立。市教育局在一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申请正式设立。市教育局在一个月内完成考察审批工作。
部门监督
部门监督
(局监察室)
3013811
5881995
法规文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法规文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工作流程图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符合规定的,发文予以认定提出考察意见、报局领导审定考 察(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发受理卡(当日办结)
符合规定的,发文予以认定
提出考察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考 察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发受理卡
(当日办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向办学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不符合规定的,发出通知
不符合规定的,发出通知
部门监督
部门监督
(局监察室)
3013811
5881995
法规政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条、54条
法规政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条、54条
教育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市教育局
立 案结 案执 行送 达制作处罚决 定 书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立 案
结 案
执 行
送 达
制作处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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