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原理》读书报告.doc

  1. 1、本文档共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债法原理》读书报告 刘宜矗 债法是民法学习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债也是日常生活中极为普遍的一种法律关系。王泽鉴先生所著的《债法原理》就债的基本理论、契约之债、代理制度以及无因管理之债进行了阐释,其主要内容虽与过往课堂所学相似,但是用语更简练,见解更深刻。通过阅读此书,其实也不难发现大陆的诸多民法教材中皆有王泽鉴先生民法理论的影子。 债法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博,理论也颇为艰深,通过阅读《债法原理》一书,自己巩固了债法知识,解决了不少以前心中遗留的问题,在比较法上也对台湾地区的民法现状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但是,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更多的是新问题的产生。下面就债法中悬赏广告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读书感悟与浅薄之见。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广告是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现象,诸如寻找走失的宠物、寻求通缉犯信息等。在台湾民法中对悬赏广告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大陆立法则是一片空白,这不得不说是一个不足。关于悬赏广告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的性质是单独行为还是要约。现行台湾立法的立法理由书谓其为一种要约,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是单独行为。目前大陆的司法实践中多将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为这样处理起来更方便也便于理解。 王泽鉴先生认为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独行为更为适宜,他基于台湾立法给出了以下几点理由:1、台湾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与买卖、租赁的规定不同。比较可知,立法者非以悬赏广告为契约行为,盖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在理论上不能认系承诺,难以成立契约。2、悬赏广告的规定虽然被放置在契约一款之下,但这并不能说明悬赏广告就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因为代理权也被放在债之发生一节中,但通说并不认为其为债之发生原因。3、原民法的立法理由书也将悬赏广告定为一种单独行为。4、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和瑞士也是采用的单独行为说。5、采单独行为说能够使不知有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和无行为能力之人也得请求报酬。 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单独法律行为的确有助于不知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保护。但是我认为将其作为契约行为认定同样也能很好的实现利益平衡,可以在悬赏广告的规定加上对于不知广告之人以及无行为能力者准用之的规定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此的话,我认为采用契约说则更为适宜。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完成一定行为即给予一定报酬认定为一种要约更符合习惯,人们通常将自己按照广告要求所为的行为认为是对广告的内容的一种回应,一种与要约相对应的承诺。此外,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性质的要约也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在现行立法中对契约的规定是比较完备的,这样就为悬赏广告中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提供很多可使用的条文,将有利于悬赏广告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我思故我在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部分用户下载打不开,可能是因为word版本过低,用wps打开,然后另存为一个新的,就可以用word打开了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