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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附全文)
2015-12-28
据了解,备受业界期待的 P2P 监管细则 (征求意见稿 )终于在今天正式发布并开始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反馈时间共一个月,截至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更好满足小微企
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
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并征求了相关
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目的及依据 ]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保护出借人及相关
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根
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和释义 ]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
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 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 (即贷款
人) 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 基本原则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
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 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 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不得设立资
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
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
违约风险。
第四条 [ 管理机制 ]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 分类监管、 协同监管、 创新监管” 的监管原则, 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
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工
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牵头
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 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
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 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
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 备案登记 ]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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