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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制度}进口旧机 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验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4 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 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 .5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 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 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 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签发《进口旧机 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书》。 3.6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 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 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 4.工作程序 4.1 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 许可,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1)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 人签章) (2)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 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 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 的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 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 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 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 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 片;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 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 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 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 CCC 认证证明文件。 4.2 受理 4.2.1 受理条件 4.2.1.1 申请材料齐全; 4.2.1.2 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 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4.2.2 申请人向直属局备案机构提交4.1 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4.2.3 履行受理手续 备案机构应当在5 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申请材料完成审批工作, 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2.3.1 受理通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并盖注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2.4 不予受理通知 不符合受理条件 4.2.1.1 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 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通知。 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 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将不予受理原因 一次告知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4.3 许可审批、发证 4.3.1 许可条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符合下列许可条件,即可获得许可。 4.3.1.1 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 37 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 53 号令)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一)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录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 三) 4.3.1.2 备案申请资料必须是真实、一致的; 4.3.1.3 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 品目录及适用范围》(附录四,以下简称不予备案目录)内; 4.3.1.4 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 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3.1.5 符合国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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