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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集贸市场
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
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
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
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
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
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 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
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
水或其他污染源,20 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
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
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
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
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
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
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
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
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
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
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
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
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
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
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
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
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
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
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
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
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
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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