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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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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或者因履行合同的行为 导致难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情形。 这就需要法官依据合同
约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 施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 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 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对于一方提交的结算文件 的效力非常明确,即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只有在双 方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才能作为结算依据,产生按单 方报价结算的后果。如果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则 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我们认为, 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 要有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 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 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 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 人提出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而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 复,是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2)提交结 算文件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递交结算的方式不适用 留置送达。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发包人递交 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 不予答复。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 依据
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在认定该 条的性质和适用中,仍时常发生分歧。导致两级法院 对此认定和判决不统一。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 大多属于通用条款。其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 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八天内无正 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 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 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 包人报送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作任何答复。 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 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
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有的法院即根据承包人 的单方结算做出了相应判决。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该 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为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 该通用条款明确载明的内容是发包方如不按期审核结 算文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为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 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 并未明确将导致产生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的法律后 果,故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 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必须的释明,告 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 定。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或提起审计鉴 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问题二: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 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一般不应支持
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 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合 同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单价作为结算方 式,由此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的风险是预知的,也已 经考虑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种种 因素,并清楚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固定价款在合 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属于不可调整的价格,作为合同 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没有发生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修 改、设计变更等足以推翻原约定的情形,就应当尊重 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工程 款。在此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 总价,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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