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合同协议书之签订地点第十条》.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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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合同协议书之签订地点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十:合同协议书之签订地点第十条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之签订地点(第十条) 王冠华 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 GF-2013-0201 GF-1999-0201 第F分合同协议书 ……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弟,部分协议书 …… 十、合同生效 …… 合同订立地点: 。 ……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十、签订地点”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1999-0201)协议书“十、合同生效”第二款规定基本一致,行文顺序有 所调整,将合同签订地点由文后留白修改为文中留白。 二、理解 本条是关丁合同签订地点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丁适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出台之前,签订地点的法律意义在丁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管辖问题。 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书面 约定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对于合同签订地,《合同法解 释二》第四条规定了如下确定规则: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 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 地;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 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届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自 2015年2 月4日起施行后,已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届管 辖,故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再行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届管辖的规 定”的规定,已届于因违反专届管辖规定而归于无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届管辖问题,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进一 步明文规定,对如下四个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 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 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的 第100个第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 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第三级案由的全部案件类型,不仅限丁该项下的第 三个第四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参见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 2015 参见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 2015年8月27日。 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 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 )装饰装修 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关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的,基丁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发生的纠纷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届 管辂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的建设工程是客观存在的, 即使 建设工程尚未开工,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产生争议, 自应 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届管辖的规定, 故基丁返 还履约保证金等发生的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 方基丁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发生的纠纷, 虽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但由丁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案涉工程并未交由承包人施工,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 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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