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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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办 法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 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 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 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 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 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 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 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 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 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 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 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 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 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 吨标准 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 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 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 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 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 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 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 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 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 240 元/吨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 60 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 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 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 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 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 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 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 方。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 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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