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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课程教学案例汇编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进光)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案例一:水泥购销案——要约与承诺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 100 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 1987
年 4 月 8 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 “如贵厂有 300 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
过 1100 元,请于 10 天内发货 100 吨。货到付款。”甲水泥厂收电后,4 月 11 日即以吨价1100
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 300 号矿渣水泥 100 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4 月 13 日以吨价1000
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 300 号矿渣水泥 100 吨;丙水泥厂4 月 10 日收电,4 月 15 日以吨价
1200 元,也向该建筑公司发运 300 号矿渣水泥 100 吨;丁水泥厂则于4 月 20 日向该建筑公司
发运 300 号矿渣水泥 100 吨,吨价为 1050 元。
该建筑公司发电后 12 天内,共收到了 4 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
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 4 月 13 日发运的100 吨水泥,并立即划拔了货款。对其余 3
家水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
丁三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只是协商,
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三水泥
厂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天鹏商场购洗衣机案
某洗衣机厂库存款 500 台优质名牌洗衣机。1999 年 7 月 3 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
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 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 500 台以下,可保证供应,
限期在7 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
天即 7 月 6 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 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 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
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
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
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
1999 年 10 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 20% 。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
求洗衣机厂按每台 740 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 400 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 100 台,
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
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问:
(1)1999 年 7 月 3 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1999 年 7 月 6 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19999 年 10 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进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羊毛购销案——承诺期限
H 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 月 2 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
将羊毛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 15 日
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该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
第三天,也就是4 月4 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 月
17 日第一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一纺厂正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H
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准备尽快发货。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 4 月 19 日
才将电报送达H 公司的。而 H 公司却在 4 月 18 日,由于没有收到一纺厂的回信,已将羊毛
卖给另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一纺厂的电报。一纺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H 公司,要求
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四:双方约定公证生效案——附条件合同
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 500
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 “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
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 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
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 300 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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